梁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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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赔偿】一起交通肇事导致4人赔偿


来源:新都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xdjtsglaw.com/ 时间:2016/4/19 17:11:39

        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却迟迟未能了结,莫非本案另有蹊跷?和肇事车辆相关的4个责任人,谁是真正的肇事者?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这起交通事故也给人们提了个醒,车主应当谨慎处理车辆的转借抵押等手续,并且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的车辆保险,这不仅是尊重自己的生命,也是在事故不幸发生后能给自己和他人减轻负担。

    凌晨

    无人轿车钻进煤堆

    2007年6月24日晚10时许,泰兴人朱某骑电动车由北向南,准备回泰兴蒋华镇的家时,与徐锦驾驶的轿车相撞,朱某被轿车撞飞导致死亡……

    次日凌晨5点多,泰兴市七圩镇有村民发现,江堤路边的煤堆里扎进了一辆黑色轿车。“咦,汽车怎么钻煤堆了?车上有人吗?”一个村民喊了几声,车里没有人答应。 “汽车停到这么荒僻的地方,不会发生什么杀人案件吧?”村民们立即报警。民警到场勘察之后,排除了凶杀案的可能。

    根据现场勘察及车辆损坏痕迹,民警判断,这就是与朱某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很快,民警通过车牌照找到了杨光。杨光说,他没有开车,他已经将汽车抵押给了阿荣了。

    见警察找上门,阿荣心中一惊,他立即打电话找到侄子孙立,询问自家轿车的情况。孙立说:“昨天晚上他与徐锦换车开了,肇事车辆当时是由徐锦开的。”

    2天后,徐锦迫于压力向警方投案。

    理案

    案情复杂互相推脱

    “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在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实际占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杨光觉得自己实在冤枉。

    “对事故的发生我表示歉意,我愿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但我的经济能力有限。”肇事司机徐锦称,肇事车辆未进行年检,车辆刹车不灵,自身存在安全隐患,杨光作为车主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他的汽车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他自己伪造车辆的年检章,他也存在过错。

    徐锦说,“车辆是孙立请我帮他从阿荣处开给他使用的,我无偿为他提供劳务的活动,是一种义务帮工关系,且孙立也知道我在事发前喝了酒,孙立也有一定的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孙立称,他不知道徐锦在驾车前饮酒,他要求徐锦驾驶车辆到大生拿车,到大生镇拿到车后,取车过程就已经完成。徐锦拿到苏MT***6轿车以后,该车辆就受徐锦实际控制,由徐锦实际使用,徐锦与他之间也不存在义务帮工关系。

    查案

    牵连4个责任人

    经查,2007年6月23日,经过孙立的介绍,杨光向孙立的姑父阿荣借了2万元,同时将自己名下的一辆私家车质押给了阿荣。杨光当场就把车子及其行驶证、车钥匙一并交给了阿荣。

    事发当晚,孙立碰巧有事,需要租辆车用。其姑父阿荣知道后,就决定把杨光质押给自己的私家车借给孙立用。

    出事以后,徐锦的酒也醒了大半。他见四周无人,便加大马力,欲驾车逃逸,不想慌不择路,轿车一头扎进了路边的煤堆里。受了点轻伤的徐锦此时担心有人追上来,就慌慌张张地弃车逃走了。

    该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后,徐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而且,徐锦驾驶的苏M***6轿车未进行车辆年检,也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经查,这辆车的车主杨光私自加盖年检章,未按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这使受害人无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朱某去世后,徐锦、阳光、阿荣、孙立几个当事人相互推诿责任,没有人愿意赔偿朱家亲属的损失。而对于朱家来说,朱某是家中的顶梁柱,去世以后,朱家还有一双儿女要抚养,朱妻悲痛且愤怒。

    2007年7月25日,朱妻携一双儿女向泰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荣、孙立、徐锦、杨光四人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了此案。

    判决

    共赔偿28万余

    一审法庭审理质证中,四被告均对原告提交的医疗保险资料、泰兴市泰兴镇西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泰兴市华东水泥制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持有异议。他们认为不能证明朱某长期在泰兴城镇内居住,朱某的户口性质系农村户口,在农村享有土地承包权,应当按照农村户口予以计算。

    泰兴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光赔偿原告朱妻及子女5万元;二、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朱妻等人自负20%,孙立赔偿80%。被告孙立赔偿原告朱妻及子女23万余元,被告徐锦、阿荣对此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同年9月28日,泰兴法院审理后以徐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宣判后,阿荣、孙立均不服,向泰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2月29日,泰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

    主审法官说,朱某户口性质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其家人等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朱某为城镇企业在岗职工,生前享有医疗、养老保险,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其死亡赔偿金应比照城镇居民计算。朱某的意外死亡给其亲属带来巨大精神痛苦,相关责任人依法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徐锦作为责任人之一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其他责任人的赔偿义务。

    中院认为阿荣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孙立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日前,泰州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宁借钱,不借车

    在借车之前双方应先签订一个“君子协议”,以书面形式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写清楚、讲明白。这样一来,车主心里会更踏实,而借车者也可以心安理得地用车,更重要的是避免了借车期间出现意外情况时所有有可能引发的矛盾。当然,为了避免麻烦,车主最好能事先拟定一个协议,借车者同意签字就算生效,不同意就不外借爱车。当然,双方所签协议应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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