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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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电脑量刑,花架子还是司法进步?


来源:新都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xdjtsglaw.com/ 时间:2016/4/7 17:11:38

电脑量刑,花架子还是司法进步?
2006-8-2821:05:21        文章来源:正义网                   浏览次数:738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法律软件,力图避免同案不同刑问题。有人认为这是在搞花架子,法官永远是量刑的主体,电脑量刑只不过提高效率而已。也有观点说,推行这套电脑量刑可以解决量刑失衡问题,可以避免同样一个案子由不同法官来审,结果完全不同等弊病。

    参考量刑结果并非电脑替代法官

    北京市高级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官 薛峰:
  
    日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研制了一套规范化量刑软件系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对于研发和应用规范化量刑软件系统的事情,应当抓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研制和应用该软件系统的实质,辩证地看待它对刑事审判的意义。 

    淄川区法院为刑事审判标准化量刑而探索和应用的法律软件,其实质是充分运用高科技为审判实践服务,以保证审判质量和提高审判效率,而不是所谓的“电脑量刑”或电脑替代法官审判等。

    正因如此,笔者注意到《电脑量刑能否避免同案不同刑》一文准确地将之表述为“合议庭参考‘电脑量刑’结果”,而不是“合议庭依据‘电脑量刑’作出判决”,其中的“参考”寓意无穷。

    在我国,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和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一直是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内容和中心环节。前二者涉及的是定罪问题,后二者涉及的是量刑问题。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归宿,二者在刑事审判中紧密相连,相得益彰。但令人遗憾的是,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先生所言,不可否认,我们在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定罪轻量刑的不良倾向。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刑事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就行了,量刑问题,轻一点、重一点没关系。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特别是“严打”斗争中,普遍重一点就成为量刑上的一大通病。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落实,刑事审判中的量刑问题越来越为业内外瞩目。为了实现量刑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加强了对量刑的研究。淄博市淄川区法院为实现刑事审判标准化量刑而研制的法律软件,就是一例。此外,像江苏省姜堰市法院于2003年3月7日通过的《刑事审判管理规范》,江苏省高级法院2004年5月9日印发的《量刑指导规则》等等,对于进一步加强量刑研究,解决量刑失衡问题,保证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无独有偶,量刑问题在国外也越来越受重视。例如,为了避免量刑失衡问题,美国于1987年11月1日正式出台了《美国量刑指南》,量化了犯罪行为的轻重和罪犯的主观特性,该指南在美联邦刑事审判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除具体内容外,淄川区法院的量刑指南与上述国内外的量刑指南、规则所不同的只是载体上的区别,即淄川区法院量刑指南主要以计算机软件为载体,而上述其他指南、规则主要以纸质为载体。毋庸置疑,计算机软件载体要先进于纸质载体,但即便如此,也不宜因载体的先进而得出“电脑量刑”的结论。

    淄川区法院通过计算机软件,用高科技为审判服务,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由于量刑问题牵涉面非常广,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探索,其实践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检验。

   “电脑量刑”有明显的局限性

    北京市人大代表、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宏宇:

    所谓“电脑量刑”,实质是在总结某地区法官群体量刑的普遍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将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和量刑情节进一步细化或数字化,从而使法官在量刑时更有章可循,更整齐划一的一种做法,只不过这种做法是借电脑程序的形式来实施的。

    电脑量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例如限制法官量刑时的专横、武断,增加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任程度,降低上诉和申诉率,等等。但弊端也很明显:

    首先,适用范围有限。刑事犯罪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即使同一种犯罪,因主体的主观恶性不同或犯罪情节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可能会有很大差别。因此,刑罚必须具有合理的弹性,同时通过赋予法官对个案的自由裁量权来掌控这种弹性,这是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唯一可行途径。

    对于一些无法量化的事实,如:对有自首情节的罪犯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对具备缓刑条件的罪犯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等,原本就难以通过电脑得出结论。而对于一些可量化的事实,如参考资料中提到的交通肇事者全部赔偿对方损失等情节,到底能否从轻处罚或者在多大程度上从轻处罚,必须由法官结合各种犯罪情节综合考虑,电脑量刑的结果充其量只起参考作用。正如淄博区法院法官自己所说:“法官永远是量刑主体,电脑量刑只是法官在办案时借助的一种工具……”

    其次,可能产生较大副作用。例如,可能影响刑罚本身应有的弹性效果。如前所述,刑罚的弹性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对刑法功能的正常发挥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对制定量刑细则这种影响刑罚弹性的工作必须慎之又慎。如果各地区法院都以电脑量刑为名自制一套量刑细则,因其水平所限,很难保障其量刑细则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最终出现地区间同罪不同刑的恶果;此外,也有违现代审判原则。为确保对刑事案件定性准确和量刑适当,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实行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其要求法官必须参加严格的庭审程序,才有定罪量刑的资格。如以电脑中存在的其他同审级法官的“预断”来影响主审法官的量刑,难免有违背上述二原则之嫌;而且,还很可能滋长法官的惰性或给法官枉法提供新的借口。如果电脑量刑可以帮法官“躲过”量刑不公的非议,那么,法官很容易乐此不疲,久而久之形成对电脑量刑结果的严重依赖,到时就真有可能出现“电脑代替人脑”的现象了。

    除此之外,“电脑量刑”也不利于普法教育。电脑量刑还可能使法官面对当事人的误解和疑问懒于辩法析理,从而对想上诉或者申诉的当事人以电脑量刑为由来使其息诉服判,这将有损法官“铁肩担道义”的形象,不利于体现法治效果。

    电脑量刑是个新生事物,作为一项新探索,其有明显局限性,如果控制不当,一哄而起,必将弊大于利。针对我国现行刑法量刑尺度不统一,当事人对刑事审判有时不理解的问题,我们应对症下药,从加强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强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做出努力。

    读者观点:仅靠电脑量刑还不够

    丁永忠(江西上高)法院使用法律软件是解决司法实践中量刑随意化、人情化的有效途径,它如一面镜子,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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