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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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问题议


来源:新都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xdjtsglaw.com/ 时间:2016/5/7 17:10:52

        交通事故发生增加和民众法律意识提高催生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

    司法鉴定人应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客观、公正、公平地解释交通事故鉴定相关现象,为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和刑事裁决提供依据。但是,现实上存在两个问题。

    其一,是机构及事故鉴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但是不具备基本的专业素质,使得鉴定结论错误百出。集中体现在:

    1) 盲目迷信标准、教科书上给出的理论、公式和算法,不考虑事故、车辆、道路和人员的具体实际,理论严重脱离实践。

    如利用车身变形与速度经验公式计算车辆变形能量损失对应的速度降低,没有考虑车型、车重、碰撞形式(正、斜、追尾)、接触部位(车身蒙皮、车架――纵横梁、轮胎)、变形尺寸(深度、宽度、高度),特别是变形尺寸(有的人甚至将轿车追尾大货或前钻大货的纵向变形作为公式中的变形,实际上此种情况下的有效变形很小,甚至表面损坏长度1400-1600cm完全作为有效变形仅为20-30cm进行计算),因此计算结果远远大于实际速度;有的将严重超载(甚至超载100%)的制动初速度有正常装载用同一个公式计算;有的用普通抛物公式计算散落物抛距或带宽计算碰撞速度;道路附着系数或摩擦系数只是从标准或教科书中相应地选取而不考虑事故当时条件与标准或者教科书中给出值的差异。

    2) 因水平、认识、经验造成的“冤假错案”尚不是最糟糕的,这只是不懂装懂、滥竽充数,不是故意的行为。更恶劣的是司法鉴定人因人而异(受当事人、委托人和其它利益攸关者影响或暗示),故意或者恶意编造假数据、假公式,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甚至造成当事人重复申诉、上访和冲击相关部门。由于这些机构披着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外衣和司法鉴定人专家的身份,造成受害人有苦无处申诉,哑巴吃黄连有苦不能诉的悲剧。

    最近本人分别阅读两份当事人(亲属)送来或者寄来的案例(卷宗)一份是关于吉林白山某地冰鞋路面交通事故,另一份关于新疆阿勒泰某地的交通事故。两起交通事故分别经过在沈阳和新疆当地有影响的两个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事故车速。对鉴定人利用鉴定机会,更改公式和有意偏袒一方取数据非常气愤和无奈。

    对于第一个(白山某地)案件,经过计算一方车速为28km/h(且不论计算是否正确,公式使用、参数选取是否合理),这就意味着这方汽车不超过法定许可车速。为了达到车速超过30km/h的结果,司法鉴定人采取不惜毫无缘由地加上一项的办法,使车速达到36km/h!这样一来事故责任就不一样了。这种行为特别坏,受害人应起诉,追究该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让这样的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得到惩罚。

    对于第二个(阿勒泰某地)案件。事故被上诉方驾驶摩托车与上诉方摩托车相撞,关于事故的责任划分双方发生争执。从事故现场照片可见散落物集中区在上诉方车道,但是警方未采用这个证据,这姑且不论。严重的是,某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在计算被上诉方车速时,为了使被上诉方在干燥沥青路面有12m长制动拖印距离条件下车速不超过30km/h,采用了取摩托车后轴制动和后轴制动摩擦系数最小值的办法,使被上诉方车速仅为28km/h。实际上,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方摩托车是单轮制动(单轮制动总摩擦力约是全车的50%),即使是后轮单独制动,为了公平起见,也不能将摩擦系数取最小值(应取上限和下限或者均值,最好通过同类车进行路试)!

    上述两个案例,均可视为司法鉴定人的故意行为而不是其认识偏差、失误及水平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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